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6年11月7日被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97********,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小区**号楼**单元**。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7日被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初至6月末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关某某在北镇市共同实施入户盗窃2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036元,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关某某于北镇市广宁镇凤鸣小区A区8号楼7单元4楼西屋趁被害人孔某某家中无人,采用技术开锁入户,盗窃人民币11000元。
2、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关某某于北镇市沟帮子镇“铭东咱家厨房”门市店二楼趁被害人佟某某家中二楼无人,使用技术开锁方式实施入室盗窃,盗窃展示品黄色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银戒指一枚、人民币30元。经北镇市公共资源和项目中心鉴定,展示品黄色项链、黄金戒指和银戒指总价值人民币3006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北镇市沟帮子镇恒信国际城单独实施入户盗窃2起,在辽宁省北票市实施入户盗窃1起,3起犯罪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351元,涉案物品金戒指两枚、金手镯两个(不予鉴定)。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北镇市沟帮子镇恒信国际城B15号楼5单元502室趁被害人于某某家中无人,使用技术开锁方式实施入室盗窃,盗窃黄金项链两条、银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金转运球两个、金镶玉吊坠一个、人民币1300元。经北镇市公共资源和项目中心鉴定其中黄金项链一条和一对金耳环价值共计人民币5735元。
2、2020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北镇市沟帮子镇恒信国际城B15号楼7单元302室趁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无人,使用技术开锁方式实施入室盗窃,盗窃金戒指两枚、金手镯两个,北镇市公共资源和项目中心对上述涉案财物不予鉴定。
3、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于北票市趁被害人王某甲家中无人,实施入室盗窃,盗窃金镯子一个、戒指五个、彩金项链一条、手串一条。经北票市价格认定局认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83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档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朝阳市六福珠宝保证单复印件4张、朝阳兴隆家庭商品销售单复印件4张、朝阳市兴隆大家庭购物小票扫复印4张、周大福旗舰店保证单复印件1张、沈阳市六福珠宝保证单复印件1张、沈阳市六福珠宝购物小票复印件1张、沈阳市积家购物中心商品销售凭证扫描件1张、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正反面扫描件2张、被害人王某甲指认失窃物品称重、辨认照片共21张、微信转账记录、北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视频监控截图4张、犯罪嫌疑人关某某作案时所带帽子与北票市入室盗窃案件监控视频截图对比、王某乙提供的交易备案复印件、微信账单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乙、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孔某某、于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王某甲、佟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甲、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公共资源和项目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北票市价格认定局文件;光盘两张;庭审所需的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关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关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关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宁海涛
检察官助理:赵 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关某某现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北票市价格认定局文件一份,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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