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720820016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7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13时10分许,醉酒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蓝翔技校正门路段时,与前方由东向北右转弯王某某驾驶的辽N****2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郭某某受伤。被告人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0.61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郭某某于事故发生后在北票市中心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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