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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现住义县**村**号。2001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辽G****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通武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03KM+650M义县九道岭镇边门子村村东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被害人杨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赵某某拨打120电话并让路过的证人杨某乙帮助报警。经义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及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及封存截图,强制措施凭证及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委托书及鉴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证据公开笔录,尸检照片及尸体处理通知书,病程记录及诊断证明,前科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丙、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希司法鉴定中心[2020]尸鉴字第109号死亡原因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阜方正[2020]法毒(酒)鉴字第442号、4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春山

检察官助理:任英丽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义县中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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