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8〕2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人,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小区**房(租)。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被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8年6月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4月15日8时许,使用手机拨打北票市黑城子镇冠山村章北组村民李某某家的电话,冒充李某某女婿,谎称急需用钱看病,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汇款凭证、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诈骗的方式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威
助理检察员:贾妍
二〇一八年七月度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北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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