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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轮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住新疆库尔勒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3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份期间赵某某因自己的货车新M·U99**违章需处理一事找齐某某。刘某某称自己可以处理后齐某某于2018年9月17日分三次给刘某某的微信号转账,共11680元。后该事刘某某一直未处理也未将钱还给齐某某。2、2019年7月份邓某某因自己的车新M·702**违章需处理一事找齐某某,刘某某称自己可以处理后 2019年7月15日刘某某通过微信给齐某某发了一张伪造过的违章处罚单,当天齐某某给刘某某支付了6800元。后该事刘某某并未处理成功也未将钱还给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赵某某、邓某某处理违章,虚构事实骗取齐某某的信任,骗取齐某某18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轮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1年1月7

                   (院印)

附件:

1、刘某某取保候审在轮台县

2、案卷一册,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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