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贺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曾某,曾用名曾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004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31日被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昭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曾某的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同月28日将本案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和被害人秦某某均系昭平县餐具消毒中心的员工,双方于2019年8月之后确立恋爱关系,因同事言语,曾某开始怀疑秦某某追求其系欺骗其感情。
2019年12月20日晚,曾某与秦某某参加完员工聚餐后,一起入住昭平县城春盛宾馆405房,二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后,曾某又因怀疑秦某某欺骗其感情感到非常气愤,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朝躺在床上的秦某某腹部捅刺两刀,后穿好衣服离开宾馆。次日下午14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发现秦某某在宾馆405号房已经死亡。经法医检验,被害人秦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伤腹部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2019年12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曾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光明汽车客运站旁的中山旅馆502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弹簧刀、秋裤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李某某、左某某、何某某、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笔录;4.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与辩解笔录;5.尸体检验报告、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7.酒店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慧轶
检察官助理 蒋玉姣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现被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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