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公诉刑诉〔2019〕806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71********,黎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原贵州省关岭自治县**镇**村居委**、**会会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现住关岭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现住关岭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别名张某丙),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4********,黎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现住关岭自治县**镇**村**号**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甲(别名邹某乙),男, 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72********,黎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现住关岭自治县**镇**路**号**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黄某某、张某甲、邹某甲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15日至9月29日、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0日,中共**镇委员会与**镇人民政府联席会议纪要决定了关于带动**村发展事宜:1. ***停车场售票点长期保持,旅游自驾车可经过**一条街,通过***农贸市场,绕行***街上,进入***景区各停车点停放,购票入园参观。2019年4月30日, ***景区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到景区游览游客需网上进行实名制预约入园。原***游客服务中心现仅作为观光车补票窗口使用,不再单独出售景区门票。因***旅游集团公司取消了***景区售票点,导致**村过往的游客车辆减少,餐馆生意下降。
2019年4月30日当晚,被告人白某某、黄某某等人非法召集沿街酒店业主80余人到**村村委办公室球场开会,并在所有酒店业主到达会场后,白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甲打电话通知了村支书(兼主任)罗某某到达会场参加会议。会议由白某某、黄某某、马某甲等人主持,经过罗某某、李某甲宣读会议纪要及民众诉求后,罗某某当场表示要村民们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去反映,后会议决定了:1.预备成立酒店协会并收取会费(实际未收取);2.选举了白某某、黄某某、邹某甲、张某甲、叶某甲、马某甲、梁某某、李某甲为酒店代表。最后商议由村干部及酒店代表再次将民众诉求递交政府。
2019年5月1日15时许,村干部罗某某及被告人白某某等酒店代表在**镇政府会议室与政府领导商谈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从被告人黄某某口中得知白某某等人正在政府与领导商谈消息后,商量欲向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张某甲与黄某某商议后,遂由张某甲通知邹某甲去沿街通知,并与黄某某三人分头沿街通知酒店业主,带领酒店业主70余人将***管委会发放的泔水桶提到**镇政府一楼大厅摆放。当日15时许到达**镇政府后,邹某甲第一个带头将潲水桶丢弃于一楼大厅,然后教唆其他酒店业主将潲水桶全部丢弃于**镇政府一楼大厅内。16时许,白某某等代表商谈结束后,告知酒店业主领导会解决处理后,大家才将潲水桶各自带回,整个丢弃潲水桶的过程持续了40分钟左右。
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因其餐馆的车带客下景区时被运管的拦下,后车子差点被运管的暂扣,当天下午,张某甲打电话给邹某甲,在电话提议借这个机会把事情闹大点,大不了被抓一两个人,得到了邹某甲的附和。
2019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邀约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邹某甲等人到张某甲家的*****酒店商议对策,以成立“酒店协会”名义组织群体,被告人邹某甲和**村村民马某乙挨家挨户登记**沿街酒店信息和收取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邹某甲和马某乙登记部分业主信息,后觉得这种方式太慢,在未收齐执照情况下,在张某甲家商议的人决定晚上组织人员开会商议。后由邹某甲驾驶自己的白色面包车,由白某某、黄某某等人沿街使用喇叭喊话通知并威胁**村沿街酒店业主,带上公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晚上到村委开会。
2019年5月5日20时许,100余名酒店业主聚集到**村委门口后,由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先组织会议签到,登记酒店相关信息收取证照。同时通过村民再次电话通知支书罗某某到会场。后在会场上,白某某以断水为由威胁参会酒店业主每家必去一个代表第二天到政府部门去反映诉求,得到邹某甲等人的积极响应。
2019年5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召集和带领**村沿街酒店业主100余人非法聚集于**镇政府,被告人白某某、黄某某、张某甲等人作为代表先到镇政府与政府领导进行商谈, **镇政府领导答复将在**村车站设立卖票点,并启动**停车场,由摆渡车从停车场将游客送入景区,白某某等人对答复结果并不满意,认为政府领导是在“忽悠”村民。白某某、黄某某等人将答复结果告知现场酒店业主后,100余名酒店业主驾车到***管委找管委主要领导“解决”,当日10时许,所有人员驾车进入***管委大楼停车场后,不按规定进入信访部门,而非法进入正在办公的***管委会一楼大厅聚集,并在大厅内采取了随意喧哗、走动、静坐大厅、起哄的方式扰乱管委正常办公秩序。在此过程中,管委工作人员到一楼大厅劝导该群体到信访中心去处理解决,但无人理睬,直到11时20分左右,黄果树旅游区公安分局民警和黄果树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接到指令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后,才将来访群体劝到信访中心去。在此期间,该100余名酒店业主在管委大厅内滞留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对管委多部门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影响。
当日到信访中心后,信访办领导接待及答复至12时结束,答复结束后酒店业主离开信访中心时,其中一名酒店业主叶某乙提议已经到了中午吃饭时间,去管委食堂吃饭,然后邀约二十余名酒店业主到管委食堂,不听食堂工作人员的劝阻,随意在食堂拿餐具打饭和用手拿食物吃,造成当天中午管委食堂用餐秩序混乱,部分管委会工作人员因此误餐。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白某某叫到食堂处,才由白某某将进入食堂用餐的二十余名酒店业主叫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关于**部分村民强行到管委会**食堂就餐的情况报告、关于**村委会部分群众上访的情况说明、*****村土地租赁协议、关于2019年5月6日**新村村民到***旅游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大楼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情况说明、联席会议纪要、**村民代表到镇政府上访记录、**酒店签到册、扣押决定书、***景区公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邱某某、赵某某、綦某某、王某某、叶某丙、叶某丁、罗某某、李某丙、杨某某、严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黄某某、邹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安公司鉴(电子)字[2019]0077号;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镇政府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手机视频、管委会门口及大厅监控视频、**村天网监控视频、信访中心监控视频、管委会食堂监控视频、邹某甲手机录音、手机提取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黄某某、张某甲、邹某甲非法组织多人多次到国家机关工作场所聚集,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非法聚集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谢沁娥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邹某甲现羁押于*****看守所。
2.本案卷宗6册,光盘14张,移动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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