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毕检公一刑诉〔2017〕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22日移送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5日再次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农历正月,威宁县**镇**村**组村民被告人罗某某,经人介绍与本县**镇**村**组村民王某甲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订婚。期间因恋爱纠纷发生矛盾,罗某某遂产生要到王某甲家中与其家长讲好,讲不好就报复的想法。同年4月30日19时许,罗某某提着两瓶白酒,并随身携带一把尖刀到王某甲家中。次日,罗某某帮王某甲家干了一天农活,与王父王某乙讲好关于二人感情之事后睡觉,到同年5月2日凌晨4时许,罗某某因王某甲近几天一直不与其联系无法入眠,遂再次产生要伤害王某甲的家人来报复她的想法,起床到王某甲家中找到一瓶白酒喝了后,又找了一把菜刀,再回睡觉的房间拿了自己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砍、杀王某甲的胞弟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后逃离现场。王某丙当场死亡,王某丁、王某戊被送往威宁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死者王某丙系左胸部锐器创致肺脏、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王某戊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王某丁枕部、左耳廓及颈左侧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乙、王某己等人证言;3、尸体检验鉴定书;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黎

            2017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2份。

   3、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