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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9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于2016年4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于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0时,被告人张某某在西某某鸡场街上,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自己房前价值294元的红黑色自行车盗走。后被路人拦下,于是张某某弃车逃跑。

2019年11月22日16时,被告人张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在西某某鸡场街上聚福餐馆门口,将被害人陈某甲价值2690元的千里达牌自行车盗走,次日8时张某某骑着该自行车在老场村污水处理厂路口时被一名群众认出,其心生怯意,将车扔下逃跑。

2019年11月24日19时,被告人张某某在鸡场街上见被害人陈某乙将车停放在一家办丧事的人家旁边,发现该车车门未锁,于是上车实施盗窃,后将该辆面包车的行车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陈某甲等3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璨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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