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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仁检公诉刑诉〔2014〕238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乡**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兴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1日被兴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合同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4月,被告人熊某甲谎称可以将兴仁县**集体林场活体林木出售,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三人前来购买,骗取定金人民币30000元,后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找到熊某甲退定金,熊某甲退还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25000元,尚欠张某某5000元。

2、2013年1月,被告人熊某甲谎称可以将**集体林场活体林木转让出售,在介绍人郑某某、王某甲、贺某某的介绍下,云南省罗某某人田某某前来购买,田某某在与熊某甲达成协议后,熊某甲多次从田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50000元。

3、2013年1月,被告人熊某甲谎称可将**集体林场活体林木转让出售,周某甲与熊某甲达成口头协议后,熊某甲多次从周某甲处骗取人民币30000元。

4、2013年2月,受害人周某乙在介绍人郭某某、詹某某的介绍下,找到被告人熊某甲购买**集体林场活体林木,经协商后周某乙与熊某甲达成口头协议,后被告人熊某甲以需要定金与办理手续为由分两次从周某乙处骗取人民币60000元。

5、2013年8月,被告人熊某甲谎称可将**集体林场活体林木转让出售,在熊某乙的介绍下,**木材公司前来购买,**木材公司**黄某某签订完合同后,熊某甲多次从**木材公司骗取人民币共152000元。

6、2013年8月,王某乙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熊某甲购买**集体林场活体林木,被告人熊某甲隐瞒其并没有转让出售**林场资格的真相,与王某乙达成协议,骗取王某乙定金人民币50000元。

7、2013年11月,被告人熊某甲谎称可将**集体林场活体林木转让出售给李某乙,在王某乙的介绍下,熊某甲与李某乙在签订合同后,从李某乙处骗取人民币200000元。

8、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熊某甲邀约真武山街道办事处**村**组村民马某某合伙购买**集体林场活体林木,在达成口头协议后,熊某甲多次从马某某处骗取人民币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艳

2014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兴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文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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