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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5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六盘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现住江津区**街道**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2日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后被寄押在云南省寻甸县看守所,同年9月25日带回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关押。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0月,康某某(已判决)和杨某某发起成立六盘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判决),康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2011年2月23日,**公司增加股东王某某(已判决)和周某某。2013年4月1日,康某某将其股份转让给喻某某,并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股东会上公司全体股东一致推荐选举王某某担任公司法人兼董事长。2013年6月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2014年4月28日,经股东会选举,喻某某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6月起,**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人**公司原副总经理邹某某伙同康某某、王某某等人,以公司资金短缺为由,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头方式以月息3分至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向社会不同人员发出欲吸取资金的信息,**公司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通过公司各股东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亲属、朋友扩展到社会不特定人员。2011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间,**公司共非法吸收蔡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等社会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5017.82万元,支付利息306.5万元,归还本金7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工商档案、股东会议纪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收据、汇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蔡某某、龙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六盘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头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向公司股东及员工发出欲向社会吸收资金的信息,后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其非法吸收资金行为通过单位内部人员扩展到社会不特定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5017.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作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冷允朝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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