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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曾用名李某丁),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1********,汉族,文盲,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巷**号**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别名张某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戊(曾用名李某己,别名李某庚),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6********,汉族,小学文件,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别名某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别名吴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六枝特区**镇**。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6年9月6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别名杨某乙、杨某丙),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7********,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别名某某乙),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辛(别名某某丙,外号某某丁),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别名某某戊),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戊、苏某某、刘某乙、吴某甲、杨某甲、张某丁、李某辛、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戊、苏某某、刘某乙、吴某甲、杨某甲、张某丁、李某辛、付某某系刘某丙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组织成员。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戊、苏某某、刘某乙、吴某甲、杨某甲、张某丁、李某辛、付某某伙同他人使用威胁手段,多次在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厂”)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强迫交易罪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戊、苏某某、吴某甲等人为获取**厂电煤运输“绿色通道”权,在刘某丙的组织下,由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苏某某和刘某丁、刘某戊、李某丙(三人已判刑)驾驶货车将**厂北门的运煤通道堵住,致使所有运煤车辆无法进入,卸煤生产线停止生产。经六枝经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造成**厂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369元。

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戊、苏某某、刘某乙、吴某甲、杨某甲、张某丁、李某辛、付某某在刘某丙的组织下,本人或者指使其亲属与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李某丁(已判刑)将**厂北门运煤通道堵住,威胁**厂开通三辆车的“绿色通道”。经贵州六盘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某某车队”共计获得运输收入274688元。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戊、刘某乙在刘某丙的组织下,与刘某丁、刘某戊、李某丁驾驶货车停放在**厂南门两侧,强迫**厂增开三辆车的“绿色通道”。经贵州六盘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4月2日,“某某车队”共计获得运输收入766724元。

(二)违法事实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等人在刘宝祥的组织下,与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李某丁强行进入**厂办公大楼谈判关于刘某戊、李某丁不能卸煤问题,谈判未果后,在刘某丙的指使下,李某甲、李某丙、刘某甲、张某乙、李某戊、苏某某、刘某乙、张某丁、付某某等人将货车开到**厂南门停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戊、苏某某、刘某乙、吴某甲、杨某甲、张某丁、李某辛、付某某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十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戊、苏某某、刘某乙、吴某甲、杨某甲、张某丁、李某辛、付某某为实施犯罪与他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维珍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戊、苏某某、刘某乙、吴某甲、张某丁、李某辛、付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杨某甲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光盘3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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