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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调检公诉刑诉〔2020〕**

被告人马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日被**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某,**,**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市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下午**时许,在**附近,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因**妻子**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马某某持刀将**脸部划伤。后马某某外甥被告人宋某某到达现场,使用路边捡来的砖头将**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面部锐器创伤为轻伤一级;**颅骨骨折、硬膜外出血、脑内血肿为轻伤一级。

**年**月**日**时许,**市公安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当场抓获;**年**月**日上午**时许,宋某某到**主动投案,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市看守所。

2.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市。

3.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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