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 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苑**幢**单元**室,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苑**幢**单元**室,务工,2017年8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9日被建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6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叶某某、储某某、兰某某、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开发I AM CLOWN(简称IAC)手机APP客户端,架设IAC网站,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推荐注册加入的形式发展会员,要求加入者缴纳费用获取加入及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壮大传销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通过传销活动大肆骗取财物。被告人张某某系该传销组织取款人员,其在被告人储某某的授意下,组织崔某某、杨某某等人,注册会员账号101个,收集、转移涉案资金,扣除各自提成后交给储某某。经司法会计鉴定,犯罪嫌疑人 张某某的涉案金额为11396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 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明涛
助理检察员:赵世魁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硬盘一个,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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