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5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住陕西省淳化县**乡**村**号,无业。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7日被抓获,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童某某窜至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谎称“赵自发”并以给被害人陈某某介绍户县**局小区保安工作和预交押金及购买保安服装费,骗取陈某某3900元现金后逃离。所得赃款已全部个人挥霍。
2.2017年11月8日9时许,被告人童某某又窜至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再次谎称给被害人蔡某某介绍户县**局小区门卫工作和预交押金,骗取蔡某某2400元现金后逃离。所得赃款已全部个人挥霍。
3.2018年7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童某某窜至西安市新城区**路**家属院,又谎称给被害人郭某某介绍西安市第*医院门卫工作和预交押金,骗取郭某某2400元现金后逃离。所得赃款已全部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监
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介绍安排工作和交纳押金及服装费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共计8700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童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七军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及视频录像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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