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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某,别名马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5******10028,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某公司经理,****市人,户籍地**省****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524,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市**区人,户籍地**市**区**镇**村**号,现住**市**区***大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7******82225,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省**市人,户籍地**省**市**乡,现住**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李某某在*市**区**大街**号院*号楼**限公司门店,通过发放宣传单等方式,销售建信盈等理财产品,并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和保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56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合计人民币5400余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为**有限公司经理,负责门店的日常经营。被告人刘某为公司销售总监,其个人募集金额合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为公司财务,负责向集资参与人返息等,其个人募集金额合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到某某派出所自动投案,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11月25日在集资参与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在集资参与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宣传单、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某某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分别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

********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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