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马某,别名马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5******10028,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某公司经理,**省**市人,户籍地**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524,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市**区人,户籍地**市**区**镇**村**号,现住**市**区***大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7******82225,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省**市人,户籍地**省**市**乡,现住**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李某某在*市**区**大街**号院*号楼**限公司门店,通过发放宣传单等方式,销售建信盈等理财产品,并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和保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56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合计人民币5400余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为**有限公司经理,负责门店的日常经营。被告人刘某为公司销售总监,其个人募集金额合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为公司财务,负责向集资参与人返息等,其个人募集金额合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到某某派出所自动投案,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11月25日在集资参与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在集资参与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宣传单、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某某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分别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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