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6)104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 月**日,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甘肃省西和县长道镇龙八村0号。2016年09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西和县公安局已侦查终结,于2016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和县长道镇龙八村村民安某某是被告人张某某岳父,被告人张某某与妻子安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安某甲回到娘家安某某处暂住。2016年08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拿了一把铁锨前往安某某家理论,走到安某某家大门口时碰见安某某和安某甲,便挥起铁锨在安某某的头部打了两铁锨,打第二下时,铁锨与锨把断开,张某某又用铁锨的锨把在安某某身上乱打,致安某某头部及面部皮肤裂伤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西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西)公(刑)鉴(伤检)字[2016] 0168号”鉴定:安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该案侦破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安某某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目无国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和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希贤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案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