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傣族,文盲或者半文盲,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许,在勐腊县**镇**市场**百货店旁被告人岩某某开的傣味烧烤摊吃烧烤的被害人蒋某某与李某某酒后为找摩托车钥匙发生争吵,蒋某某去推岩某某的烧烤架,岩某某就过去制止。之后,蒋某某与岩某某发生争吵,李某某就上去打岩某某,但被岩某某按倒在地,蒋某某就冲上去帮李某某打岩某某,随后蒋某某、李某某二人一起追打岩某某,岩某某便从烧烤摊上拿了一把菜刀在手中挥舞,当蒋某某冲向岩某某时,岩某某手中的菜刀便将蒋某某左边脸部砍伤。

2019年07月10日,经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0103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男性,19******日出生,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