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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5********,布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勐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9日被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被告人岩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勐海县**乡兴龙村委会曼纳小组集体林和国有林内,砍伐林木用来种植茶叶。

经鉴定,地块32.2亩属于勐海县**乡兴龙村委会曼纳小组集体林,9.2亩属于国有林,总计损失活立木蓄积148.9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148.96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在一般性盘查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志刚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被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电话:158943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涉案砍刀一把暂扣押于勐海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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