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梁晓南,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区,住张家口市***区***乡***村***号。2019年5月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晓南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8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被告人梁晓南藏带毒品租乘云KT*****绿色小型出租车从景洪前往普洱。当日7时25分许,该车行驶至大开河边境检查站关坪查缉点时,执勤人员当场从被告人梁晓南身体左大腿处查获外用透明胶带包裹的毒品可疑物31砣,从右大腿处查获外用透明胶带包裹的毒品可疑物28砣,合计净重337.5克,遂将其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检查、提取、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晓南运输毒品海洛因337.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朝蓉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2张;
3.本案物证现存于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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