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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孙**,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乡**行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县公安局**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晚上19点多,被告人孙**到西华县**乡**行政村**村孙**家中,对正在家中东屋吃饭的孙**进行殴打,孙**挣脱后,来到屋外。孙**又将孙**摁倒在地,采用拳打脚跺对孙**实施了殴打。后经西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孙**左侧前肋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孙**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孙**的陈述

3.​ 证人孙**、马**的证言;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 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金超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西华县年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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