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7日古城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走访现场时,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家藏有火枪,随即对其住宅进行搜查,当场从其卧室门后搜查出一支长约1.68米的火枪。经查该枪系刘某某自称于2008年6月从一陌生人手中以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根枪管和抓火,后用木头自制枪托组装而成。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自制火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照片;现场勘查和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火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立崇
2014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家住西乡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19164****
2、案卷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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