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75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XXXXXXXXXXX,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裕民县,住新疆裕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裕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裕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裕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4时52分许,范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新GG8671红色豪江牌两轮摩托车沿裕民县巴尔鲁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区中心便民警务站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34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范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查获照片、驾驶车辆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现场笔录、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裕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卫东
检察官助理:李乾元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附:1.被告人范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62页,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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