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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融安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家庭住址:融安县板榄镇******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融安县板榄镇**村**屯村民黄某甲因无力经营其位于本屯“****”(地名)山场,2017年村民黄某甲将“****”山场交给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管理。2017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山场上的林木砍伐。经广西融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山场砍伐林木的蓄积量为47立方米,出材量为25.2立方米。

2020年5月21日,融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克彰

                               2020年7月15日

附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7722****);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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