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淮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蚌埠市**区**镇**村***号。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蚌埠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区**镇**村从村民程某甲手里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约50棵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杨树砍伐。经安徽道瑞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认为,砍伐杨树40株,立木蓄积量为23.83立方。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去蚌埠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林权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甲、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道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蚌森公(刑)鉴聘字(2020)B03号“4·15”滥伐林木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40株,立木蓄积量为23.8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去蚌埠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万宗才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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