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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蓝检刑诉〔2018〕1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蓝某某**乡**村**组**号,居民。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陕A****2号小型轿车,沿蓝某某郭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郭村十字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4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蓝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查获照片;

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

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血液提取笔录;

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妮娜

2018年9月18日

附:1、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2、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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