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628********0014,山西某某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县委常委、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兼任**县行政学校校长,住**县**小区**单元**室。2019年9月4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临汾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 1966年10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142628********0028,山西省**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县**中学教辅人员,住**县**小区**单元**室。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侯马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监察委员会、侯马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公款人民币39.678323万元
2007年4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某某县**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单位资金不入账等手段,将公款人民币39.678323万元账外管理,供个人使用,非法据为己有。
二、受贿人民币652.180743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某某县某某镇党委书记、某某县人民政府主管工业的副县长、某某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向蔡某甲、杨某甲索取人民币165万元,共同收受蔡某甲、李某乙等人人民币104.1806433万元,李某甲单独索取李某戊、任某甲人民币53万元,单独收受梁某甲、李某丙等人人民币330万元,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蔡某甲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人民币180.241243万元。
2012年至2017年之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在工程项目承揽方面给蔡某甲提供帮助,安排蔡某甲承揽了某某县多个工程项目。
①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为在李某乙开办的投资公司放贷吃息,以借为名向蔡某甲索要人民币15万元,并安排被告人王某甲跟蔡某甲联系办理具体事宜。2014年4月12日,蔡某甲向王某甲提供的赵某甲账户存入人民币15万元,李某甲、王某甲将该15万元借贷给李某乙赚取利息,至案发未归还蔡某甲。
②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以张某乙的名义购买**市**区**小区**楼**单元**层**室房产。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为隐瞒房产权属真相,以购买该房产为名安排蔡某甲支付给张某乙人民币30万元,并将房产更名至蔡某甲名下。随后张某乙按照王某甲要求将30万元提现后返给王某甲夫妇,至案发李某甲、王某甲未归还蔡某甲。该房屋实际一直由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居住使用。
③2016年9月和11月,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为给女儿李某丁购买位于**市**区**楼**室的住房,分两次以借为名向蔡某甲索要人民币110.0001万元,并由蔡某甲分别转账给王某甲提供的其亲家温某甲、侯某甲银行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至案发未归还蔡某甲。
④2013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以其表弟刘某甲的名义以8.5万元的价格从某某县人民政府竞拍到一辆雪佛兰科帕奇小型越野车。2014年上半年,李某甲将该车交给蔡某甲使用,2015年5月,蔡某甲将该车以8万元左右的价格卖掉。之后,蔡某甲在李某甲家中向李某甲和王某甲承诺将来其女儿李某丁结婚时送一辆轿车,李某甲和王某甲默认同意。2018年1月,王某甲告知蔡某甲选好了一款沃尔沃轿车,随后,蔡某甲支付了车款、相关税费及租赁车牌费,共计32.741143万元,两车价格差额人民币24.241143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夫妇至案发未归还蔡某甲。
⑤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女儿李某丁结婚时,蔡某甲到李某甲家里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和王某甲以借为名共同向蔡某甲索要人民币155.0001万元;李某甲和王某甲共同收受蔡某甲人民币24.241143万元,李某甲单独收受蔡某甲人民币1万元。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戊谋取利益,14次收受李某戊人民币123万元。
山西**煤业有限公司是某某县辖区内企业,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李某戊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甲在任某某县某某镇党委书记和主管工业的副县长期间,没有严格要求相关部门对山西**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为企业生产提供方便。
①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甲任某某县某某镇党委书记、某某县主管工业副县长期间,在每年中秋节和春节期间分13次收受李某戊人民币73万元。
②2016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给女儿李某丁在北京买房为由,以借为名向李某戊索要人民币50万元。至案发此款未归还。
3.利用职务上便利为梁某甲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91万元。
山西***煤业有限公司是某某县辖区内企业,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梁某甲为该公司监事会主席。2008年至2018年,每年的中秋节或者春节期间,李某甲分21次收受梁某甲人民币90万元。2017年9月份,李某甲女儿结婚,梁某甲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丙谋取利益,8次收受李某丙人民币80万元。
山西**煤业有限公司是某某县辖区内企业,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李某丙系该公司股东。2007年至2010年,李某甲在每年中秋和春节期间分8次收受李某丙人民币80万元。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乙谋取利益,6次收受李某乙人民币64.9395万元。
山西**煤业有限公司是某某县辖区内企业,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李某乙系该公司总经理。2009年该公司被****集团整合成立**业集团**煤业有限公司,李某乙占有新成立公司36%的股份。
①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每年中秋节和春节期间分5次收受李某乙人民币5万元。
②2012年,李某乙告知被告人李某甲在**学院计划开发房产,李某甲、王某甲商量后决定购买,具体由王某甲办理。随后王某甲给李某乙提供了其弟弟李某己的身份信息,并要求李某乙先垫付购房款。2012年7月,李某乙支付了购房款及配套设施费,共计人民币59.9395万元。2014年底,该住房建好后,王某甲与李某甲商量,让李某乙将该房屋从李某己名下变更到李某乙名下,以李某乙名义签订了购房协议。该房屋实际由李某甲、王某甲所有,居住使用或出租。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方面为太原**公司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41万元。
2016年初,某某县政府决定2017年对某某县城区实行集中供热,由被告人李某甲负责该项目,任领导组组长。2017年3月21日,太原**有限公司中标“某某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某某县炬能供热有限公司负责某某县城区供热项目。太原**有限公司为获得财政资金补贴,2017年至2018年分2次送给被告人李某甲人民币40万元。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父亲住院期间,收受**公司人民币1万元。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庚谋取利益,两次收受李某庚人民币25万元。
山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庚为获得被告人李某甲在政府返还企业排污费的支持,2017年8月在被告人李某甲父亲住院期间,送给李某甲人民币5万元。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某某县安居小区家中收受李某庚人民币20万元。
8.利用主管县城区集中供热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张某乙谋取利益,收受财物7万元。
2017年2月,某某县启动了某某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项目,被告人李某甲担任领导组组长,由某某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实施。2016年5月至2019年2月,张某乙任某某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某乙为得到李某甲工作支持,分四次送给李某甲7万元。
9.利用分管县财政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赵某某谋取利益,收受财物4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担任某某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期间,分管某某县财政局。从2016年中秋节到2018年春节,时任某某县财政局局长赵某某为获得李某甲在工作上的照顾,便于开展工作,每次过节前都送给李某甲人民币1万元。4次共计4万元。
10.利用职务便利索要任某甲人民币3万元。
2017年7月,**石油公司原经理任某甲在**大酒店遇到被告人李某甲,交谈中得知李某甲父亲患病住院,任某甲询问是否需要帮忙时,被告人李某甲提出让其准备3万元钱,后任某甲在临汾市人民医院病房将人民币3万元交给李某甲。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甲谋取利益,收受、索要人民币13万元。
①被告人李某甲任某某县某某镇党委书记期间,杨某甲承揽了某某镇河道垃圾清理工程、道路杂草清理和树木刷白等工程。2010年10月,李某甲与杨某甲联系,李某甲当面安排让杨某甲去某某镇结算工程款,杨某甲送给被告人李某甲人民币3万元。
②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以要在北京给女儿买房为由,以借为名向杨某甲索要人民币10万元。
1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某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4月,某某县包工头刘某某以山西**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随后开始施工。在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刘某某多次找被告人李某甲帮忙照顾。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交房款时,因银行卡缺磁刷不出钱,遂告诉李某甲。李某甲跟刘某某提出借款人民币10万元,随后王某甲与刘某某联系,刘某某给王某甲提供的温某甲银行卡转账10万元,未出具借条,至今未还。
1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裴某某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10万元。
裴某某和其丈夫范某某在某某县某某镇经营洗煤厂。2016年11月,王某甲以要给女儿在北京买房,向裴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将此事告知了李某甲。2018年正月,经李某甲同意,王某甲给裴某某丈夫范某某还了20万元现金。从2016年11月借款至今,30万元中还剩余10万元没有归还。同时期,李某甲在李某乙处放贷380万元,但其仍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而且从2016年11月至今已有三年多的时间,李某甲和王某甲没有向裴某某归还过该10万元“借款”,其明显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人民币441.840001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和王某甲共有房产、汽车、存款等家庭财产折合共计人民币1461.88645万元,能够说明来源的合法收入、债务、非法所得等共计1020.046449万元,其余441.840001万元财产无法说明来源。
证明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某某县某某镇党委书记、某某县人民政府主管工业的副县长、某某县委常委、某某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单位资金不入账等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39.67832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蔡某甲、李某戊、梁某甲等10名企业老板和张某乙、赵某某等3名公职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652.180743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41.84000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李某甲共同、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9.18074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本案中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上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红伟 常晓红
2020年4月1日
附:1. 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现押临汾市看守所;
2. 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3. 案卷贰拾柒册;
4. 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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