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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边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现住址营口市站前区**里**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怀疑被害人齐某某与其前妻丛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营口市老边区珏美制衣有限公司服装厂内,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齐某某左颈部、左上臂砍伤,后被告人李某某报警。经营**中心鉴定:齐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丛某某证言;

3.被害人齐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属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国秋
代理检察员: 宫宁宁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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