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检公诉刑诉〔2014〕83号
1、被告人錡某某,绰号某某甲,男, ****年**月**日出生,台湾省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511****,汉族,大专学历,无业,捕前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楼**(户籍地:台湾省基隆市**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2、被告人唐某某,绰号某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盖州市**镇(户籍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镇**街道**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3、被告人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鲅鱼圈区**保险有限公司**,捕前住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4、被告人叶某某,绰号洪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人,香港身份证号码H10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号**室(户籍所在地:香港**)。因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5月14日被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5、被告人许某某,绰号某某丙,男, ****年**月**日出生,台湾省人,台湾身份证号:F122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东莞市**镇**楼(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6、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鲅鱼圈区**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錡**、唐某某、金某某、叶某某、许某某、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11月21日、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1日、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运输毒品罪
(一)2014年年初至案发,被告人錡某某多次以物流夹带毒品的方式,将12000余克甲基苯丙胺(冰毒)、3000余粒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余克氯胺酮(K粉)从广东省运至辽宁省鲅鱼圈区,贩卖给唐某某,牟取暴利。
1、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錡某某以物流夹带毒品的方式,将2000余克甲基苯丙胺、1000克氯胺酮、14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唐某某,牟取暴利。
2、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錡某某以物流夹带毒品的方式,将3500余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唐某某,牟取暴利。
3、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錡某某以物流夹带毒品的方式,将4500余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唐某某,牟取暴利。
4、2014年8月7日,被告人錡某某以物流夹带毒品的方式,将2500余克甲基苯丙胺、160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唐某某,牟取暴利。
2014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将前往货站取货的被告人錡某某、唐某某、金某某抓获,当场从包裹中查获白色晶体5袋,红色片剂3袋,经检验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重2497.1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8.5%;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重151.3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
2014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錡某某的租住房屋内当场查获白色晶体3盒(瓶),红色片剂2袋(瓶),经检验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重1813.7克;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重254.3克。
(二)2014年年初至案发,被告人唐某某伙同金某某多次从錡某某处购买12000余克甲基苯丙胺(冰毒)、3000余粒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余克氯胺酮(K粉),将毒品贩卖给张某某、倪某某等人,牟取暴利。
1、2014年初至案发,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向倪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800余克,牟取暴利。
2、2014年初至案发,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向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8克,牟取暴利。
3、2014年初至案发,被告人唐某某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800余克,牟取暴利。
4、2014年初至案发,被告人唐某某向姜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8余克,牟取暴利。
5、2014年初至案发,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向王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牟取暴利。
6、2014年初至案发,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向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0余克,牟取暴利。
7、2014年初至案发,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6克,牟取暴利。
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唐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驾车拉着被告人唐某某去交易毒品,帮助其贩卖毒品。被告人王某甲还多次向汪某贩卖甲基苯丙胺6克。
2014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某某岳母家中查扣白色晶体10袋、白色粉末16袋、红色片剂3袋,经检验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重657.1克;红色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重39.1克;白色粉末检出氯胺酮成分,检材重940克。公安机关在金某某家中查扣白色晶体1袋,经检验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重0.1克。
(三)2014年3、4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錡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将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给錡某某结识,以帮助錡某某从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等人手中购买毒品。
2014年5月份的一天,经许某某介绍被告人叶某某向錡韦达贩卖4200余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牟取暴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倪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錡韦达、唐某某、金某某、叶某某、许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2014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錡某某租住的东莞市**镇**小区房间内查获散弹枪一支,子弹231发。经检验鉴定:送检的枪形物品是一支制式12号猎枪,是枪支。送检的231枚子弹形物品均是制式12号猎枪弹,是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告人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錡某某、唐某某、金某某、叶某某、许某某、王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大肆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被告人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上述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被告人錡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金某某、叶某某、许某某、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王某甲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叶某某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东鹏
代检察员:钟莹
2014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錡某某、唐某某、金某某、叶某某、许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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