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8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7********,汉族,大学文化,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原行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坊**村**庄**号,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2月份至2017年2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为菏泽农商银行支行(原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原行长、信贷员,在负责审核曹某某的贷款申请时,未严格履行贷前依法审查、贷中依法核实、贷后依法检查的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出具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报告,经决策人审批后,原沙土信用社于2015年2月16日向曹某某发放贷款50万元,于2017年4月30为曹某某办理首次借新还旧手续,授信金额50万元,截止2018年10月5日,给**支行造成本金49.4万元的经济损失,截止2019年6月14日有未偿还本金389424.14元。经调查,贷款资料中曹某某提供的供应合同、保证人王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房产证、结婚证、林某某提供的结婚证、王某某提供的持股证明均为虚假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曹某某个人贷款信贷档案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2015年3月份至2017年8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为菏泽农商银行**支行(原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原行长、信贷员,在负责审核崔某某的贷款申请时,未严格履行贷前依法审查、贷中依法核实、贷后依法检查的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出具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报告,经决策人审批后,原**信用社于2015年3月17日向崔某某发放贷款100万元,于2016年5月31为崔某某办理首次借新还旧手续,授信金额99万元,于2017年8月29日为崔某某办理第二次借新还旧手续,授信金额70万元,截止2018年10月5日,给沙土支行造成本金69万元的经济损失,截止2019年6月14日有未偿还本金189999.99元。经调查,贷款资料中崔某某提供的的结婚证、购销合同、保证人付连田提供的持股证明、结婚证、李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均为虚假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崔某某个人贷款信贷档案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油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梦然
代理检察员秦辉余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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