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莲花县**政府工作人员,持C1E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住莲花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莲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车行驶至莲花县**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周某某驾驶的浙******小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赣******小车、浙******小车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江西吴楚司法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朱某某血液标本中检测出乙醇数据为299.7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对方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证人证言;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追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莲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芬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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