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莎车县院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住莎车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莎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某某在2019年8月7日23:30分时许在莎车县**KTV和两个朋友阿某,左某等人一起喝了一瓶白莲特牌的红酒。2019年8月8日05点0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喝完酒从**KTV出来,启动停在**KTV前面的车牌号为新Q*****号的**色**牌小型轿车,驾驶至莎车县**路人民医院前面时被在附近执行任务的警务站民警发现喝酒驾驶,然后警务站民警向交警大队报案,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艾某某喝酒驾驶后把我带到甜泉医院进行抽取血液样本后,将被告人艾某某带到交警大队取保候审。
提取的血液样本委托给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19】-xxxx号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认定,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1mg/100ml。鉴定结果送达被告人艾某某后,被告人艾某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材料,取保人的保证书和身份材料;2、证人左某的证言;3、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19]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能够主动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莎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布都热希提·阿布里克木
亚森玉苏普·喀迪尔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两张,起诉书8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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