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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范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范检公诉刑诉〔2018〕2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某王楼镇**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04月19日被范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0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南省范某濮城镇濮州路与工业大道交叉口处时与他人碰撞,后被范某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乙醇含量为128.2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范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东

检察员:荣文生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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