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检未检刑诉〔2018〕1号
被告人李某清,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清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退回化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庞某某(殁年3岁)是被告人李某清与其丈夫庞某坤的亲生儿子。因李某清在婚后经常与其婆婆陈某弟、丈夫庞某坤吵架,逐渐萌生将庞某某杀死让陈某弟、庞某坤得不到孩子的念头,并多次扬言要毒死庞某某。2016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清再次与陈某弟、庞某坤吵架。次日早晨,李某清又与陈某弟吵架后,李某清独自在位于化州市**镇**村的家中照顾庞某某。期间,庞某某因口渴向李某清找水喝,李某清再次萌生喂庞某某吃老鼠药来报复陈某弟和庞某坤的念头。于是,李某清使用水壶盖盛装开水,取出之前购买的“爱农鼠克”老鼠药,往水壶盖内滴下三滴老鼠药与开水混合后给庞某某饮用。庞某某喝下一、两个小时后开始呕吐并昏睡。在庞某某昏睡期间,李某清到村边借电话、借钱想带庞某某看医生及通知庞某坤回来带庞某某看医生,但遭到村民的拒绝。16时许,李某清背着庞某某在村中遇见邻居凌某英,李某清将庞某某吃老鼠药的事告诉凌某英并向凌某英借电话通知庞某坤。凌某英电话告知庞某坤后,庞某坤驾驶摩托车回到家中,和李某清搭庞某某到化州市人民医院医治。经抢救,庞某某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被害人庞某某案发时穿的带有呕吐物的上衣、卧室内带有红色可疑物的沙琪玛和鸡蛋壳、少许红色液体空瓶、有爱农鼠克标识的、装有红色液体的瓶子、粉红色暖瓶盖中均检出氟乙酰胺类鼠药成分。
另查明:2016年9月4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清在化州市人民医院被化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抓获。2016年9月27日,化州市公安局委托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李某清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2017年9月11日,李某清被鉴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刑事责任能力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清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清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至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仲江
2018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清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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