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镇**镇**,案发前住广东省英德市**镇**镇**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案发前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案发前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0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交易等方式多次收取钟某某、张某某、丘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非法“六合彩”的外围下注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某在收取到外围投注后,利用网络平台将赌资上报给赖某旺(另案处理),2019年9月份赖某旺被公安机关抓后,王某某又将所收取的赌资上报给被告人华某某从中赚取抽头渔利,已经查明王某甲青与赖某旺的往来赌资数额为人民币451510元,王某某与钟某某的往来赌资数额为人民78500元。

2、2018年1月份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交易等方式多次收取廖某德、林某贵、郑某某、林某丁博等人的非法“六合彩”的外围下注进行赌博,被告人林某某在收取到外围投注后,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将赌资上报给被告人王某某从中赚取抽头渔利。其中已经查明林某某与廖某德的往来赌资数额为人民币6230元、与林某丙贵的往来赌资数额来为人民币49280元、与郑某某的往来赌资数额为人民币53005元。

3、2019年3月份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交易等方式多次收取陈某远、郭某某、周某草、刘某芳、王某某等人的非法“六合彩”的外围下注进行赌博,被告人华某某在收取到外围投注后,利用网络平台将赌资上报给赖某旺从中赚取抽头渔利。其中已经查明华某某与陈某远的往来赌资数额为人民币137310元、与郭某某的往来赌资数额为人民币24080元、与周某草的往来赌资数额为人民币28528元、与刘某芳的往来赌资数额为人民币64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收受多人多次非法“六合彩”的外围下注进行赌博,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京宏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华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及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