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吉沙县公诉刑诉〔2020〕**

被告人阿**,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3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户籍所在地:英吉沙县**乡**村**组**号,常住地: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于2010年因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此次因涉嫌诈骗罪,经英吉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英吉沙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英吉沙县看守所。

本案由英吉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阿**于2018年3月开始以诈骗赚钱为目的以代办驾驶证,代办无利息贷款,合伙买卖车辆,合伙开打馕店等借口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骗取15位受害人的692126元,买彩票花完。

1.2018年10月初,住英吉沙县******组的受害人阿**和朋友聊天期间说“我给5万元也行,找个人帮我过驾考”等话,听到这些话以后住****村的伊**给网上认识的被告人阿**写信说“我又一个朋友,想要拿驾照,这事儿你能办吗?说要花10万元也要拿个驾照”等话。被告人阿**得知这个情况后形成骗取阿**的钱的想法,然后按照伊**发过来的名片添加受害人阿**的微信。在聊天期间,被告人阿**介绍自己的名字为阿**,受害人阿**问被告人帮过驾考科目一、科目二需要多少钱时被告人说给自己15000元帮受害人过科目一、科目二。受害人阿**跟被告人阿**商量帮过科目一、科目二、科目四的价格为18200元,受害人阿**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3日期间前后三次用自己微信号为wxid-li******的微信号给被告人阿**号为b**的微信号转账18200元。被告人阿**得知受害人阿**钱多以后想骗取受害人更多的钱财。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阿**以帮过驾考等理由骗取受害人阿**以及其朋友37200元,以合伙做汽车生意为由骗取503400元,以借钱为由骗取14000元,以路费为由骗取4870元,以汽车运费为由骗取6500元,共计骗取565970元。被告人阿**以分红的名义还给受害人阿**21200元,其余544770元用于个人消费。

2.2019年8月4日轮台县**尔乡**村的库**在一个信息群看到阿**转发的代办驾驶证,代办审车,代办违章的消息后加阿**的al**号微信后说了自己想办驾驶证,阿**介绍自己说是在乌鲁木齐警察,能办理驾驶证,先交2000元定金,受害人相信阿**的话2019年8月4日用自己的wxid_c****号微信给阿**的a**的微信转账了2000元,被告人骗到钱了以后花完了。

3.2018年4月被告人阿**听到住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友好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的受害人阿**注销双户口的事儿以后跟受害人说自己帮他办理注销户口想跟他要2万元,双方商量后达成了15000元。2018年4月2日受害人给了阿**14000元现金,2018年4月19日受害人用自己的A**号微信给被告人阿**的b**号微信转账了1000元红包。被告人阿**总共骗取了15000元,全部花光了。

4.2019年11月被告人阿**去住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号的图**的金店打算骗取受害人的钱向受害人借了3000元红包,图**给被告人阿**的微信转账了3000元,此后被告人说家人给他打钱了以后还给他们就消失了,没还给受害人的3000元。

5.2019年3月住在乌鲁木齐市****号院**号楼**单元**号的帕**经别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阿**,被告人阿**称自己有多家打馕店,你投资了我给你分红,受害人帕**同意后用自己的P**号微信给被告人阿**的a**号微信两次共转账了15000元红包,给了5000元现金,共给了20000元。被告人阿**把这两万元用在了个人消费。

6.2018年10月住在和静县********号的胡**在微信群看到被告人阿**发的办理无息贷款的消息后加了阿**的b**号微信,被告人说自己能办理无息贷款和驾驶证跟受害人要了手续费,受害人用自己的微信前后共给被告人阿**转账了16200元。被告人阿**没还给受害人。

7.2018年10月住在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号的麦**在微信群里看到被告人阿**发的办理无息贷款和办理驾驶证的消息后想办驾驶证加了被告人的b**号微信,被告人阿**称自己能办理驾驶证跟他要了手续费,受害人麦**在微信给他转了2000元红包,用自动取款机给他转了6000元,共给被告人转了8000元。被告人阿**没还受害人的损失。

8.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阿**打算骗取住在库图壁县**场**组的艾**称自己在深圳,想回新疆但手头比较紧跟他借钱,受害人相信他的话给他借了1250元,被告人阿**把这个钱用在了买彩票。

9.2018年3月英吉沙县******组的阿**去乌鲁木齐打工遇到被告人阿**,受害人说自己想开打馕店的想法后被告人阿**称自己能办理,跟受害人要了11750元手续费,后没办成事儿以后退给了8600元,剩下的3150元没挽回。

10.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阿**找住在喀什市******组的热**说自己急需要钱跟他借了500元,热**相信他给他发过来的二维码发了500元,被告人阿**收到钱了以后拉黑了热**,没还热**的500元。

11.2018年3月被告人阿**以自己能办理驾驶证骗取了住在英吉沙县******组的伊**的7000元。2018年10月末还给了6500元,剩下的500元没有还。

12.2018年3月被告人阿**以自己能办理驾驶证为借口骗取了住在英吉沙县******组的达**的10900元。

13.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阿**在微信群里加上住在博尔塔拉市的百**的微信跟他借了2000元,第二天又借了500元,共骗取了受害人百合提亚尔的2500元,后删除了受害人的微信。

14.2019年11月被告人阿**加上住在乌鲁木齐市******号院**号楼**单元**号的米**的a**号微信聊天称自己开打馕店,诱惑受害人投资打馕店,前后共骗取了26776元,给受害人分红退给了3650元,剩下的23009元没有挽回。

15.2019年6月被告人阿**加上住在乌鲁木齐市******号院**号楼**单元**号的米**的微信以介绍驾校为借口骗取了1280元,受害人的损失没有挽回。

16.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阿**在微信群加到住乌鲁木齐******号院**号楼**单元**2室受害人热**后骗他说:“我在米泉开囊点,如果你给我投资,每投资5000元每月给你利润500元”为借口骗取受害人14850元,损失为挽回。 

综上所述,被告人阿**以帮过驾考、合伙做汽车生意为由骗取受害人阿**等16人的689156元,其中60067元还给受害人。此次破案之后受害人 629089元经济损失仍未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

3.破案报告

4.证人证言;

5、被害人陈述与报案材料; 

6、被告人的供述,证明材料;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现场指认笔录、照片及示意图;

 8、同步录音录像磁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

(2)破案报告;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6、 银行票据;

7、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依古力麦麦提敏

         艾热帕提·库热什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英吉沙县看守所。

2.手机两部,侦查卷1册,审查起诉卷1册,起诉书八份,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