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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市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刘,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3********001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栋简**户,住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小区******单元东边民房。被告人张某某因扰乱社会秩序于1988年7月28日被劳动教养2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日经由芜湖市公安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2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回到位于芜湖市原马塘区**村**家中,发现其女友邢某甲带着被害人诸某某在屋内,后张某某和诸某某因邢某甲和谁睡觉的问题发生争执,张某某因此对诸某某心生不满,持菜刀砍击诸某某部数十刀,将其杀害。案发后,张某某带着邢某甲离开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诸某某是因他人用刀砍击全身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群众发现诸某某尸体后于2000年2月8日向原芜湖市公安局马塘分局报案。2002年4月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网上追逃。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大杨派出所投案,案件告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邢某乙、邢某甲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芜湖市公安局制作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5. 勘验、检查等笔录:芜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接受讯问、人身检查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勇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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