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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80********,藏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迭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县公安局民警。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迭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迭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85********,藏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迭部县**小区**单元**室,个体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迭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迭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夏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老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74********,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迭部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农民。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迭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迭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

本案由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王某某、老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吉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迭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7月份,被害人陈某甲以房产等抵押两次向被告人吉某某借取高利贷22万元(实际取得借款20.24万元)。在陈某甲未按期还款后,吉某某多次带人找到陈某乙(陈某甲父亲)住宅索要债务。2017年11月22日晚,吉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老某再次找到陈某乙住宅索要借款,索要无果后,吉某某安排王某某、老某留守陈某乙家中。11月23日23时许,吉某某到陈某乙家继续催要借款时,吉某某将陈某乙家厨房门玻璃和客厅桌子踢坏,白龙江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处警后要求吉某某等人离开陈某乙家,但吉某某安排王某某、老某继续滞留在陈某乙家中。经陈某甲家人托人向吉某某说情后,11月24日9时许吉某某打电话通知王某某、老某离开陈某乙住宅,王某某、老某随即离开。

2016年9月24日,被害人马某某以自己位于迭部县**自建房作抵押向吉某某借高利贷30万元,陈某乙出具了收条,经协商后双方还签订了陈某乙无力还款时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标的价值30万元)。2016年9月25、26日吉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陈某乙支付了已扣除当月利息的借款27.6万元。2016年11月底,陈某乙向吉某某支付了一个月利息2.4万元。之后因陈某乙逾期未还款,吉某某便让陈某乙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标的价值更改为46.8万元(为30万借款本金加逾期7个月的利息之和),并将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撕毁。此后,吉某某发现陈某乙的房屋已由他人居住,遂于2017年7月17日,以已向陈某乙支付全部房款要求陈某乙向其交付房屋为由向迭部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迭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11月17日以(2017)甘302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吉某某的诉讼请求。2018年10月29日迭部县人民法院以判决依据的事实错误为由,裁定撤销了(2017)甘302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吉某某的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暖气;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等:3.证人九某、张某、路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乙等的陈述;5.被告人吉某某、王某某、老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王某某、老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吉某某现羁押于合作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夏河县看守所;被告人老某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电暖气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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