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腾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某市,住云南省腾某市**镇**村委会***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8月2日被原腾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腾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腾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腾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牟取非法利益,2011年8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及许某某、李某某、明某某等四人商量决定以拼钱拢庄、抽头(抽庄钱)赢利,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作为赌资并收取利息的方式,策划、组织人员聚众赌博。
同月10日,赵某某、许某某、李某某三人组织、邀约十余人名参赌人员,在腾某县腾越镇****厂***室许某某住所内,以用扑克牌玩“瘪瓜”的方式聚众赌博,当天由赵某某等人共同出资10万元交给邵某某,让其在赌博过程中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并向参赌人员收取每庄500元的庄钱(“彩头”),作为组织者提供赌博场地及安排人员“望风”的费用。当日共收取庄钱2500元。
2011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及许某某、李某某、明某某等人,又在腾某县腾越镇某单位职工宿舍***室冯某某住所内,组织、邀约二十余名参赌人员,用扑克牌玩“瘪瓜”的方式聚众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经赵某某授意,当日邵某某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4万元,收取利息2000 元人民币,并向参赌人员抽取庄钱3500元人民币。当日l8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查获赌资二十余万元人民币,抓获许某某、李某某、明某某、邵某某等聚众赌博组织人员及多名参赌人员。赵某某从厕所翻窗子逃走。
许某某、李某某、明某某、邵某某等人因犯赌博罪已经受到刑事处罚。
2019年8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来到腾某市公安局腾越派出所。经民警讯问,赵某某拒不承认其组织、参与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合同许某某、李某某、明某某等人共同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曾经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建议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腾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振昌
检察员:解钦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腾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涉案证物扑克牌20副、骰子3枚已随许某某等人赌博案移送腾某市人民法院。
4.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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