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未检刑诉〔2018〕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村**号,住址:肇庆市端州区**食家宿舍,工作单位:肇庆市端州区**食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16时,被告人谭某某在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恒裕海湾**食家厨房内,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口角,之后被害人何某某打了被告人谭某某左脸一巴掌,被告人谭某某随即拿起厨房的菜刀,将被害人何某某后脑砍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停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场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案发后明知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供认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杨
2018年5月16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0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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