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聊城东昌府区**公寓楼**室(户籍地: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聊城市**镇**坊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鲁******黑色别克轿车,对酒后驾驶鲁******轿车的冯某某进行盯梢跟踪,于次日凌晨在聊城市**路与**路交界口采取“碰瓷”的方式别停冯某某驾驶的车辆,以冯某某酒后驾驶车辆相要挟,敲诈被害人冯某某18000元。
2、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驾驶鲁******黑色别克轿车,对酒后驾驶鲁******轿车的孙某某进行盯梢跟踪,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路**路交界口采取“碰瓷”的方式撞上孙某某驾驶的车辆,以孙某某酒后驾驶车辆相要挟,敲诈被害人孙某某11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敲诈勒索2次,数额2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泉清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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