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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赵**,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罗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罗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罗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近年来,被告人赵**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罗平县**镇**村委会***村****的集体林地上开垦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种植烤烟、玉米等农作物,造成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赵**非法占用集体林地面积为12.04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赵**、杨**、陈**、赵**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许可,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家永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赵**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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