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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罗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罗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罗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将本人在河南省罗山县**镇**村委会购买的该村**林场内的63棵杨树砍伐后出售谋利;经罗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砍伐杨树立木蓄积量为29.1776立方米。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谢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镇**村**林场林木砍伐现场调查报告书;5.被告人罗某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采伐29.177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1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尤玲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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