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以来,李某甲(在逃)组织孔某某、蔡某某飞(已判刑)等人用格木核作赌具,以赌“番摊”的形式在罗定市附城街道新乐村委梅子根村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孔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和蔡某某、李某乙、谢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陆续在该赌场合股并参与利润分成,其中孔某某管理部分人员合摊数目及“放数”等工作。至2017年6月5日晚,公安机关在该赌场查获了参赌人员,并扣押赌博工具、赌款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何某某、黄某某、蔡某某、谢某某莲、李某乙、张某某枢等人的供述;(3)罗某杰、陈某光等多名证人的证言;(4)物证;(5)书证;(6)勘查、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开明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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