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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精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精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精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号住精河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8日被精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精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新**牌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精河县八家户农场腾飞社区路段时,碰撞单某某家围墙肇事,造成墙体损坏,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为2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精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红强

2020年9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住精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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