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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策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xx,曾用名无,男性,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族,小学,户籍所在地xxxxxxxx,住xxxxxxxxx,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策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策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策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策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策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xx在策勒县xxxx建筑工地与一个新来的工友喝酒聊天,酒后为了去接从xx过来的工人,被告人xxx独自一人驾驶xxxx号小型面包车从策勒县xxxxx建筑工地出发前往xxx,返回途中迷路行驶至策勒县xxxx路口处时被附近执勤民警发现其无证驾驶并移交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出警将被告人王xx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扣留机动车与行驶证。经委托新疆中信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xx的血样进行了酒精浓度鉴定,鉴定结果为[2020]毒鉴字第(2335)号1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6张(侦查卷第34至36页);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侦查卷第2至3页),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证明、取保候审保证书、取保候审告知书(侦查卷第4至9页),策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侦查卷第10页),xx号警务站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查卷第20页),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侦查卷第24、25、28、29页),被告人xxx的常口信息和刑事处罚证明(侦查卷第39-40页),涉案机动车信息(侦查卷第43、45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侦查卷第44页),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告人王xx的缴纳罚款证明(侦查卷第47、48页);

3.证人证言:证人xxx的证言(侦查卷第21-23页);

4.被害人陈述:无;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xxx的供述和辩解(侦查卷第15-17页);

6.鉴定意见: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335)号鉴定意见书:王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侦查卷第27页);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音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属于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醉酒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无人员伤亡,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可折抵相应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策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帅勇军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在策勒县被取保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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