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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42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县**乡**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6月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L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市小榄镇某某街某某号对开路段时,碰撞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粤XNM****号小型轿车而肇事,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陆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留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陆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47.3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陆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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