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离检刑二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镇上**村**号,现住**区**巷。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本案由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8月4日、8月27日、9月16日、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以每包35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五次共计6小包毒品。
2019年11月22日下午,离石区公安局民警在离石区袁家庄二巷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五包。经吕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LJHX20190933号计量称重报告,鉴定称重为74.4081克。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374号鉴定:送检的五包“未知黄色片状固体”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
5.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离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云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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