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离检刑二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镇上**村**号,现住**区**巷。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本案由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8月4日、8月27日、9月16日、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以每包35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五次共计6小包毒品。

2019年11月22日下午,离石区公安局民警在离石区袁家庄二巷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五包。经吕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LJHX20190933号计量称重报告,鉴定称重为74.4081克。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374号鉴定:送检的五包“未知黄色片状固体”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

5.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离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云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1份。 

4,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