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郭某(曾用名郭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4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区*号楼**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郭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郭某在其居住的蚌埠市***栋*单元***房间内,多次容留朱**和李**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郭某在其家中容留朱**、李**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郭某在其家中容留朱**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郭某在其家中容留朱**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8月16日上午,被告人郭某在其家中容留朱**、李**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19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在其家中容留朱**吸食毒品冰毒。在侦查人员实施抓捕时,被告人郭某顺着窗户爬到一楼逃离现场,吸毒人员朱**被侦查人员现场查获。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检测,朱**、李**尿液的检测结果为阳性。
2019年11月20日,郭某主动前往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长青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叶**、李**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燕
检察官助理:江少游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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