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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住福贡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09月09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坡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贡县**酒店驶往福贡县**街新菜市场门口方向,当车辆行驶至福贡县**镇**街路口300米处时被福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31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坡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31.79mg/100ml。

上述事实由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坡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木惠瑛

2021年1月28

                                   

附件:1.被告人坡某某住福贡县****村委会****联系电话:1570885****

2.本案诉讼证据卷和诉讼文书卷各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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